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1年度,1880號
TPEV,111,北補,1880,202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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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880號
原 告 林如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智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
0,2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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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