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1年度,1851號
TPEV,111,北補,1851,2022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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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851號
原 告 黃颯成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周淨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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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