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1年度,1792號
TPEV,111,北補,1792,202208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79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沈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玟歆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797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