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738號
原 告 台灣動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妤瑾
原 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凌鴻章
原 告 程珉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724,500元(即本票裁定金額14,245,000元扣
除10,520,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92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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