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聲字,111年度,179號
TPEV,111,北簡聲,179,202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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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林賜玉
王筱惠


相 對 人 宏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徐光宏
相 對 人 陳鈺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 、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 以110年度北簡字第15723號、111年度簡上字第115號判決確 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15分之1,餘 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支出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4,800元 ,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前揭規定,相對人應 連帶負擔訴訟費用額為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0元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 第二審裁判費 4,800元 由聲請人預先繳納。 合 計 4,800元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15分之1即320元,餘由聲請人負擔即4,480元。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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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