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9578號
TPEV,111,北簡,9578,2022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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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957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王于文
呂秋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零玖佰參拾肆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萬零玖佰參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所簽訂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 生就學貸款借據」(下稱系爭就學貸款契約)第12條約定, 兩造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之法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以原告向本院 提起本件訴訟,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皆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 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
二、原告主張:被告王于文以被告呂秋桂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 98-102年就學期間,與原告訂立系爭就學貸款契約,借款10 筆,合計新臺幣(下同)509,964元,約定借款人應於本階 段學業(即高中、高職、專校、大學或研究所等各階段)完 成後滿1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 息,前開借款利息之利率標準及借款人之負擔範圍,由雙方 依系爭就學貸款契約第4條約定及教育部之公告及相關規定 辦理,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應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部分,並得自應還款日起,其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訂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 按原訂利率20%加計違約金,倘經轉列為催收款者,前開利 率自轉催收款之日即110年10月26日起改依原告牌告基準利 率加碼年息1%計算(依金管會金檢意見,自109年9月1日起,



既有就學貸款轉列催收客戶,前開利率改為依被告轉列催收 款當天負擔利率加碼年息1%計算),詎被告王于文除清償部 分本息外,餘竟違約未履行義務,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原 告自得請求一次給付尚欠本金200,934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而被告呂秋桂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爰依系爭就學貸款契約及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就學貸 款契約2份、就學貸款申請及撥款通知書10份、客戶放款交 易明細表10份為證,又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既皆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即視 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本件訴訟 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
合    計    2,21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元) 日期 尚欠金額(元)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年利率 期 間 年利率 1 55465 98.08.19 24391 自110年4月1日至110年10月25日止 0.9% 自110年5月1日至110年10月25日止 0.09% 自110年10月26日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10月26日至110年10月31日止 0.19% 自110年11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2 55465 99.01.26 24391 自110年4月1日至110年10月25日止 0.9% 自110年5月1日至110年10月25日止 0.09% 自110年10月26日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10月26日至110年10月31日止 0.19% 自110年11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3 16362 99.08.30 7186 自110年4月1日至110年10月25日止 0.9% 自110年5月1日至110年10月25日止 0.09% 自110年10月26日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10月26日至110年10月31日止 0.19% 自110年11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4 30450 100.01.19 13375 自110年4月1日至110年10月25日止 0.9% 自110年5月1日至110年10月25日止 0.09% 自110年10月26日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10月26日至110年10月31日止 0.19% 自110年11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5 26120 100.09.06 11488 自110年4月1日至110年10月25日止 0.9% 自110年5月1日至110年10月25日止 0.09% 自110年10月26日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10月26日至110年10月31日止 0.19% 自110年11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6 17397 101.01.31 7648 自110年4月1日至110年10月25日止 0.9% 自110年5月1日至110年10月25日止 0.09% 自110年10月26日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10月26日至110年10月31日止 0.19% 自110年11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7 69805 101.09.13 30684 自110年4月1日至110年10月25日止 0.9% 自110年5月1日至110年10月25日止 0.09% 自110年10月26日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10月26日至110年10月31日止 0.19% 自110年11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8 90520 102.02.18 39816 自110年4月1日至110年10月25日止 0.9% 自110年5月1日至110年10月25日止 0.09% 自110年10月26日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10月26日至110年10月31日止 0.19% 自110年11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9 91375 102.09.06 21283 自110年4月1日至110年10月25日止 0.9% 自110年5月1日至110年10月25日止 0.09% 自110年10月26日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10月26日至110年10月31日止 0.19% 自110年11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10 57005 103.02.14 20672 自110年4月1日至110年10月25日止 0.9% 自110年5月1日至110年10月25日止 0.09% 自110年10月26日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10月26日至110年10月31日止 0.19% 自110年11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說明: 一、約定利息自民國(以下同)110年4月1日至110年10月25日止,按原告牌告就學貸款利率計算。 二、本息遲延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每筆借款所訂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每筆借款所訂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三、未依約給付款項,如經原告轉列為催收款者,利息自轉列催款之日110年10月26日起改依當時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依金管會金檢意見,自109年9月1日起,既有就學貸款轉列催收客戶,前開利率改為依被告轉列催收款當天負擔利率加碼年息1%計算)。 四、原告牌告就學貸款利率變動情形(年息):   ⒈105年8月1日 百分之1.15   ⒉109年3月25日 百分之0.90 本金合計:新臺幣200,9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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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