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79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宏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2,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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