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653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廖紹君
被 告 劉森棋(即被繼承人劉逸鴻之繼承人)
劉彥庭(即被繼承人劉逸鴻之繼承人)
劉陳阿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劉森棋、劉彥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逸鴻之遺產範圍內與被
告劉陳阿循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4,185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
1日起至民國108年5月2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5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108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5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劉森棋、劉彥庭於繼承被繼承人
劉逸鴻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劉陳阿循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94,18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