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349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雅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正評(即馮揚昌即發太郎企業社之遺產管理人
)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912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4,36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 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500元,應予返還。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