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12260號
TPEV,111,北簡,12260,202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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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2260號
原 告 潘彥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海暘方案設計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海暘方案設計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
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貳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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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暘方案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