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11726號
TPEV,111,北簡,11726,2022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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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72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徐碩彬
被 告 賴李久美(即李春德之繼承人)

李萬得(即李素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10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起訴意旨主張代位請求分割被告因繼承而公同共 有之坐落苗栗縣苑裡鎮中溝段234、235、270、272、273、2 77、289及291地號土地,為因不動產之分割涉訟,依民事訴 訟法第10條第1 項規定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依法 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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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