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2822號
TCDV,94,訴,2822,2005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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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22號
原   告 吳達奎即吳堂樂)
被   告 乙○○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94年11月24日寄存於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之住所 轄區之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 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裁定已於94年12月5日對原告發生 送達之效力。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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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