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10066號
TPEV,111,北簡,10066,202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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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10066號
原 告 永發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昌
訴訟代理人 曾煌翔
被 告 邱新豪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10066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
111年8 月22日上午9 時36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將RAE-0158號營業小客車車牌兩面、行車執照壹張返 還予原告。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雙方於民國109 年3 月2 日起簽有靠行契約書,但 被告違約,尚欠牌照稅、交通違規罰單等,經原告依契約書 第6 條規定,解除雙方契約並請求返還車牌等,已經原告提 出靠行契約書、繳交燃料稅收據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 以認定,故判決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酌定免執行之金額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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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發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