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1年度,3972號
TPEV,111,北小,3972,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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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972號
原 告 葉卿琳

被 告 劉啓文
蔡文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被告之住所即戶籍地均在新北市,此有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全部在卷可參,故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茲原告竟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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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