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1年度,3908號
TPEV,111,北小,3908,2022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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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908號
原 告 九振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信宏
訴訟代理人 郭文彥
被 告 和胤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榮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臺北市大同區,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 詢明細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 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 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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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振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胤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