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704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被 告 三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傳春
被 告 彭聖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 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三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設於新北市三峽區 ,被告彭聖育住所地於新北市鶯歌區,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 ,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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