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1年度,3568號
TPEV,111,北小,3568,2022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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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568號
原 告 廖政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謝睿明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謝睿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 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 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雖以「謝睿明」為被告,並記載被告謝睿明之住 居所地址為臺北市○○區○○里0鄰○○○路000號,然因本院前以 上開地址送達調解期日通知書,經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又 因原告未提出被告之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 )及戶籍謄本,難以確定被告謝睿明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 ,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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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