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1年度,3346號
TPEV,111,北小,3346,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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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小字第334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周沛均(即周怡婷


宥翔(即周敬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期間 週年利率 1 6,268元 自110年11月1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0.9% 自110年12月1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0.09%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5月24日止 1.15%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5月24日止 0.115% 自11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15% 自111年5月25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止 0.215% 自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43% 2 6,292元 自110年11月1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0.9% 自110年12月1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0.09%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5月24日止 1.15%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5月24日止 0.115% 自11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15% 自111年5月25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止 0.215% 自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43%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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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