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1年度,2450號
TPEV,111,北小,2450,202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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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小字第2450號
原 告 李永祥

被 告 鉅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峻安
訴訟代理人 林佳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1年12月25日與被告簽立購車買賣 合約書,編號:NSV22501(如證一),繳交定金新臺幣5萬元 ,並約定於111年1月30日交車,唯於驗車後發現被告所交付 之車款之能源種類為999 C.C.,與買賣契約書所標示之能源 種類1000 C.C.不同,原告即至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保官提 出申訴(111消保字第20430號),並由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發文 請被告就本次消費爭議回覆(如證二),被告回覆非為交車種 類與合約書不符,僅為一般業界習慣之說明及填寫方式,然 原告認為汽車業者所稱之習慣非合約之一部分,如業界習慣 就可更改合約內容,無疑侵犯原告法益,原告遂向新北市政 府法制局提出第二次申訴,並由新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周 繼雄於111年4月12日召集原告及被告委任代理人趙世昆及林 佳明進行協商,唯該次協商雙方並未達同共識(如證三),原 告認為被告如無法交付購車合約書上之車款,應視同賣方違 約,併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 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當事人表示購買到車輛為排氣量999 C.C.,而我們購車買賣 合約書寫的是排氣量1000 C.C.,當事人認為與能源局標示 不符,排氣量是業界習慣用語也是讓消費者可以明確知道他 所購買車型的排氣量,如果我們照實跟客人講實際排氣量情 況下,客戶反而會覺得這不是客戶要的車型當下和客戶締結 合約有和客戶做合約的說明,客戶也有簽名,同時也讓客戶 把型錄資料讓客戶帶回去。原告在1月5日車到達整備中心時



,也邀請原告確認車輛,車上的右前方也有明確標籤等語為 抗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雖主張其購買車輛時汽車排氣量為1000 C.C.,但被告 交付時僅有999C.C.,被告如無法交付購車合約書上之車款 ,應視同賣方違約,併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契約因可歸責 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 還其所受之定金云云。然查,網路以「1000C.C.汽車」為關 鍵字搜尋,所搜尋到前5則之1,奇摩網頁:【小排特企】10 00 C.C.「公升級」動力車款大集合內載「…A1車系是Audi的 入門車款,在小改款後,也引進了搭載1.0升動力的25 TFSI 車型,搭載全新開發的新世代1.0升直列三汽缸渦輪增壓引 擎,排氣量僅有999 C.C.,可輸出95hp最大馬力與16.3kgm 最大扭力,搭配七速S tronic雙離合器變速系統,擁有不錯 的傳輸效率;不過它達112萬的建議售價,也讓它成為最貴 的『公升級』動力車款。…」,顯見被告所言非虛,業界確有 此習慣;加以,原告不否認在車到達整備中心時,也有邀請 原告去確認車輛,在車上的右前方也有明確的標籤,綜合上 述,認為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論,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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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