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15號
原 告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
訴訟代理人 林材勇律師
被 告 郭艾淳(原名郭依玲、郭明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函詢回覆
被告郭艾淳(原名郭依玲、郭明甘)於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處現保單價值準備金新台幣12萬8602元,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12萬86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已經繳納
1000元,尚應補繳納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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