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20498號
TPEV,110,北簡,20498,2022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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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04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軒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竹圍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6,000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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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竹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