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2584號
TCEV,111,中補,2584,202208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584號
原 告 曾佳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蓓爾黛美學診所即林若松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萬858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