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2552號
TCEV,111,中補,2552,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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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552號
原 告 傑翔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碧鏈
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翰鉅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74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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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翔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翰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