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544號
原 告 鄒豐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維勇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3 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