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2443號
TCEV,111,中補,2443,202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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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443號
原 告 陳慧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仁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
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244 條第1 項
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
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訴狀上訴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之記載均欠明,故原告應具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事實及理
由、請求權之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且上開
書狀應提出正本及繕本各1 份予本院,以利日後案件之進行
及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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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