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2442號
TCEV,111,中補,2442,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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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442號
原 告 游萬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萬來、游阿鴻、游日南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60,2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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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