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2440號
TCEV,111,中補,2440,202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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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440號
原 告 進賜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榮吉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引興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6,800元,應
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4,2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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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進賜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