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415號
原 告 順天完全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博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承翰、李昭欣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分別向上開被告各別請求,本
件係可分之債,其裁判費各別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繳
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下同)2,000元(詳如附表所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按附表所示之金額如數補繳2,0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附表:
編號 訴之聲明 被 告 原告請求給付金額即訴訟標的金額 應繳裁判費 1 一 李承翰 1萬0722元 1,000元 2 二 李昭欣 6,768元 1,000元 合計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數額 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