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414號
原 告 游孟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秀蘭、王國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