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2393號
TCEV,111,中補,2393,202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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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393號
原 告 邱雅汶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順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萬5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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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