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2368號
TCEV,111,中補,2368,2022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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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368號
原 告 江孟璁
被 告 李政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政勳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2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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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