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319號
原 告 親富發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燕親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代理人 許皓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莉婷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8,4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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