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2287號
TCEV,111,中補,2287,202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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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287號
原 告 林上辰
王嘉敏
一、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可麗開發有限公司楊適槐間損害賠償
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
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
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分列記載被告為可麗開發有限公司、楊適
槐,並未記載被告可麗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是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可麗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
檢附其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6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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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可麗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