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194號
原 告 彭成坪
陳妍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健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兆薰、張藍華、鄭志敏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39,5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3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