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193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許秀枝發支
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68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98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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