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2182號
TCEV,111,中補,2182,2022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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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182號
原 告 何依珊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特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
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下列事證到院:
㈠具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
條文等),請求被告賠償32萬元之細項計算依據,及供本件
訴訟釋明用之事證(即與請求金額相符之事證、診斷證明書
)。
㈡上開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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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