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1年度,2805號
TCEV,111,中簡,2805,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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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805號
原 告 張佳玲

訴訟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被 告 初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兩造簽訂之同意書第5條第2項約定 因本合約所生之爭議或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同意書(本院卷第31頁)在卷可 按,足見兩造業已合意就本件訴訟定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復無其他文書足認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 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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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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