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789號
聲 請 人 羅大衛(ROSE BEN DAVID)
相 對 人 莊明蓁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11 年7 月6 日以111 年度中補字第1749號裁定 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320 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1 年7 月18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 地之警察機關(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 並於111 年7 月29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 件附 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