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1年度,275號
TCEV,111,中簡,275,20220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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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75號
原 告 李翔毅
被 告 余璽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 之上訴,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之。次按向第二 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 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7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此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21日送達 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仍未補正,有本院 臺中簡易庭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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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