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30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法定代理人 林儒良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3萬9435元,應徵第1審裁判
費3萬60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
二、原訂民國111年9月15日上午11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取消,迨
反訴原告補費結果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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