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06號
原 告 賴國豪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 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春輝 律師
被 告 賴樹樑
訴訟代理人 黃金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理由欄及附表中關於「台中市北區賴廍段」之記載,應更正為「賴厝廍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