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救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林毓幃
訴訟代理人 楊銷樺律師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趙梨民
訴訟代理人 傅鈺菁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瓊嘉律師
相 對 人 王震光
粘俊亮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 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 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 法第63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 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 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甚明。二、查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因無資力,經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後准予 法律扶助,有該分會審查表在卷可考。本件既已獲法律扶助 ,且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本件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