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救字,111年度,30號
TCEV,111,中救,30,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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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救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郭自強
訴訟代理人 李瑞仁律師
相 對 人 劉耀輝
洪錦

顧寶貴
賴麗雯
李清安
黃光信
鄭瑞浤
林彥谷
許德瑜
陳珮慈
陳莉溱
曾文發
周恩琦
石世順
陳素幸
陳鴻昌
劉淑雯
陳建同
戴玉如

陳鈺允
盧永凱
陳麗滿
麗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111年度中簡字第2106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業經法律扶助基金會為法律扶助,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 請人經濟狀況實有不足,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社會福利 資格證明淡水區、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變動之審查表以為釋明。復經本院 審閱111年度中簡字第2106號返還不當得利民事卷宗,可見 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尚非不合法,亦無不 經調查即知其應受敗訴裁判之情事,聲請人之起訴非顯無勝 訴之望。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 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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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