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262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被 告 陳勤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248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