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1年度,2420號
TCEV,111,中小,2420,2022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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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2420號
原 告 曾士誠
被 告 黃冠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503號
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9年度附民字第1132號),經本
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1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1月9日22時30分許,在原告位 於臺中市○○區○○路00號之第二倉庫內,趁協助其受雇於原告 之不知情女友即訴外人黃美玲將販賣魚蛋之攤車推入該倉庫 之便,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以不明 方式掀開原告放在該倉庫角落方桌上之紫南宮金雞母透明保 護箱,竊得原告置於該保護箱內之新臺幣(下同)50元硬幣 共3萬元得逞。嗣原告於翌(10)日凌晨1時30分許,驚覺前開 財物憑空消失,遂報警處理,經警採集該透明保護箱上之指 紋送驗,發現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檔存被告之左食、 左食、右中、右環及右食指指紋相符,為此請求被告賠償3 萬元等語,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被告只有偷6000元等語置辯,答辯聲明:駁回原 告之訴。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被告於前揭時、地竊取原告置於保護箱內之50元硬幣共3萬 元,業經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503號刑事判決認定確實,據 以判處被告犯竊盜罪刑確定(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罰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3萬元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有該刑事判 決在卷可佐(見沙小卷第23-29頁)。被告抗辯只有偷6000



元云云,然依刑事判決記載,原告於警詢中證稱:伊有一隻 金雞母裝載於一個透明壓克力、立方型的箱子裡(尺寸長約 30公分、寬約15公分、高約20公分),約3年前就放置於該 處,伊平日都會投入50元的硬幣,裡面大約有3萬多元的硬 幣全部遭竊等語(見109偵16041卷P28),並於刑事庭審理 中結證稱:伊把金雞母請回來已經有4、5年的時間,伊每次 放50元硬幣進去箱子裡都會放雙數不會放單數,所以至少就 會放2個就是100元,每天放一年就至少有3萬元,而且放進 去伊就不會再拿出來,就跟香油錢一樣,失竊時硬幣的高度 大概已經有到透明保護箱高度的一半等語(見刑事1審卷P17 9),就其如何計算失竊金額之方式已明確證述,且無違反 常情之處,並參酌被告於竊盜犯行遭法院判刑確定後,仍未 供明所竊現金之流向並將之歸還原告,經刑事判決後亦未上 訴,就刑事判決認定竊盜金額不再爭執,原告主張遭竊金額 3萬元等情,應可採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竊取原告所有硬幣 3萬元,原告請求被告賠償3萬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 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狀繕本於109年12月28日送達被告(送達證書見附民 卷第9頁),被告自受起訴狀送達時起負遲延責任,並應自 翌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審理期間復未 發生訴訟費用,毋庸為訴訟費用負擔諭知。
七、本件小額訴訟為被告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發動,毋庸為准駁之 諭知。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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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