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1年度,2305號
TCEV,111,中小,2305,2022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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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230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凃福仁
陳冠雲
林語彤
被 告 郭晏伶

訴訟代理人 林友筌
複代理人 陳元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壹元,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肆佰柒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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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