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1年度,2150號
TCEV,111,中小,2150,202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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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215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被 告 許國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438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08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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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