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205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胡原通
被 告 李瑞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111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為限。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