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1年度,1469號
TCEV,111,中小,1469,202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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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1469號
原 告 唐誠

被 告 黃惠屏


上列被告因詐欺刑事案件(本院110年度中簡字第2438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0年度中簡附
民字第189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1年8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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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