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原簡字,111年度,14號
TCEV,111,中原簡,14,20220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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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原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偉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懿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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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